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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個月,客戶下班時被一輛汽車撞倒在地,摩托車受損,當時雖然屁股疼痛,但站起來又感覺沒這麼嚴重,因為急著回家處理小孩的事情,就在警察局做完筆錄之後直接回家。

到了晚上尾椎開始疼痛,心想會不會睡覺以後就好一些?所以也沒去就醫,未料第二天幾乎站不起來,去到骨科診所照X光才發現尾椎骨裂,客戶與肇事者聯絡,肇事者請他安心復健治療,因為它有保險可以理賠。

經過兩個月的時間,客戶的復原狀況有競爭,所以與肇事者約了產險公司出來協調,車子的修復大約1.5萬,這部分由於肇責明確,所以產險公司願意全額理賠,但是關於醫療費用大約五萬元,公司拒絕理賠。

拒絕理由竟然是因為客戶當天並沒有立即就醫,所以產險公司說強制險對於當天未就醫,事後才就醫者,無法確認是否為直接相關,不願意賠付。

我請客戶要求產險公司提出保險法規關於這部分的法條說明,產險公司才說這是依慣例處理,所以...最多只能賠2萬,其他的金額他無法向公司再申請了。擺明了就是如果你想要申請另外的三萬元醫藥費用就是直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由於協調委員會的協調人員也只想當好人,只是不斷地表達說你們彼此各讓一步啊!參加這樣的協調會只會令人生氣。彷彿要要到這一筆醫藥費用只能上法庭,或肇事者自掏腰包,如果兩方都不願意,那就卡住了。

其實許多保險公司都是這樣,當你在計較保險費用是不是A家比B家多了幾百元,最好還要看看他在理賠評價是否還行!如果經常在車禍理賠上,理賠金額偏低,都要由肇事者自行負擔,你還要繼續在這一家投保嗎?

想一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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