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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 理賠沒份


■ 記者 葉慧心

陳勇(化名)的老婆蔡香(化名)健康狀況不佳,他便在民國86年間,以蔡香為被保險人,買了保額60萬元的終身壽險,繳費期間為20年,阿勇則當要保人及受益人。投保後一年多,蔡香就因出血性腦中風死亡。

依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若在契約有效期間並在繳費期間內身故,按保額的二倍來給付身故保險金,也就是陳勇可申請120萬元理賠。

保險公司發現,這張壽險保單是帶病投保,且當初要保書並非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因此拒絕理賠,並依民法第92條詐欺規定,要求撤銷保險契約。

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保險公司指出,蔡香壽險要保書上被保險人簽名,是由陳勇所代簽,當初負責承攬這項保險的業務員也承認,曾受陳勇委託,代刻蔡香的印章並代為蓋章,因此保險公司主張此一保單自始無效。

另外,保險公司也調查發現,蔡香早在投保的前幾年,即陸續因腦中風、糖尿病及高血壓等疾病就醫數十次,但在投保時,業務員詢問蔡香過去有無因病就診或住院時,陳勇都答說沒有,顯然是故意隱匿蔡香病史而不告知。

這張保單是屬於「生調件」,即免體檢,由保險調查部門派專人訪視被保險人身體狀況,以及向醫療院所查詢被保險人以往病歷,以決定承保與否。

對於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告知,陳勇表示自己有老花眼,當初在辦公室裡跟業務員買保險時,並未對要保書上告知及聲明事項逐項閱覽及打勾,就應業務員的要求簽名。

【2006/03/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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