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新制實施即將滿周年,財政部從寬解釋,勞工與雇主協議結清年資,由雇主發放的年資結算金,縱使低於勞退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不論其結清年資時點是在勞退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均可以視為是勞工的退休金,享有定額免稅。

根據所得稅法,退職所得定額免稅按服務年資乘上15.6萬元以內,可全數免稅。例如服務年資20年者,其退職所得不超過312萬元者,可以完全不必繳稅。超過者,若未達服務年資乘上31.2萬元部分,只要半數課稅。

依據財政部新規定,雇主若以低於勞退條例規定的標準,發放給付勞工年資結算金,日後若因故(如勞工提抗告等)需依法定標準,再就全額或就差額補足勞基法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給勞工時,勞工應將原先已取自雇主給付的年資結算金,一併重新計算勞工的退職所得。

若勞工分段取得的年資結算金,經合併重新計算後的累計金額,已達原結清年度退職所得所能享有的定額免稅額度時,財政部規定,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應由雇主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由勞工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資料來源摘錄【2006/06/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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